乔某某厦门劫持船只罪案例
2011-02-17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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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被告人乔某某(54岁),家住上海市。由于欠债无力偿还,乔某某遂萌发了劫船逃往金门躲债的念头。1988年7月初,他先到安徽省巢湖县购买了3公斤黑炸药,携带到厦门,藏匿于某医院招待所内备用。同年8月,乔再次来到厦门,某日上午从医院招待所取出炸药,携带它登上了市轮渡公司某号环鼓旅游船。当船行至鼓浪屿南侧的海面时,乔取出了一小撮炸药,当众炸碎一个茶杯,然后手持打火机、作出随时引爆炸药包的姿势,逼迫船员将船开往金门。船上的水手机智勇敢,乘其不备,将乔推入海中和驻军一起将乔某某捕获归案。
法律问题
乔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?
讨论要点
劫持船只罪的认定和处罚
问题解说
本案发生在新刑法颁行之前,我国原刑事法律中无劫持船只罪之规定,本案系采类推方法定罪量刑。新刑法颁行后,对此类行为可自接以劫持船只罪定罪处罚。
本案中,乔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,符合主体要件,同时被告人乔某某携带!公斤炸药登上旅游船,当众炸碎了一个茶杯,然后又作出引爆姿势,逼迫船员将船开往金门,已符合劫持船只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。乔某某的犯罪目的虽未达到,但其行为已严重威胁到船上游客的生命及国家财产的安全,已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,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。
综上,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劫持船只罪。
依我国刑法第122条之规定,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如造成严重后果,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问题结论
乔某某以引爆炸药包相威胁,意欲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船只,使之开往金门,已构成劫持船只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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